发布人: 来源:本站 发布时间:2016-11-07 浏览次数:1935
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
财税〔2015〕6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经国务院批准,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:
一、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%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二、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,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、实行查账征收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。
三、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。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2015年6月9日
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层1166室 邮编:100029
邮箱:info@ks-ip.cn 电话:+86 10 64455377 qq:64908458
备案号:京ICP备11064298号 版权所有:北京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:中兴时代科技有限公司
关注北京康盛